(2017)鲁0982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增柱、邱增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增柱,邱增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078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增柱,男,1971年7月29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邱增彬,男,1978年2月26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增柱、邱增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