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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永才、彭彩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才,彭彩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永才,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彭彩艳,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才犯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彭彩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9日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被告人郑永才、彭彩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郑永才、彭彩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永才、彭彩艳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绍南审 判 员 刘圣远审 判 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向小燕书 记 员 覃永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