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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朱克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李柏红,朱克华,刘兴亚,张玉芹,樊忠义,李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0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柏红,女,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朱克华,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兴亚,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玉芹,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樊忠义,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晓平,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柏红、朱克华、刘兴亚、张玉芹、樊忠义、李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