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立德与李永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德,李永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674号原告陈立德,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李永好,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德与被告李永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原告发生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撒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