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民初2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宋花、张金虎、肖争光、张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宋花,张金虎,肖争光,张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067-2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槐街181号。被告:刘宋花,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禹城市。被告:张金虎,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禹城市。被告:肖争光,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禹城市。被告:张学明,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禹城市。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宋花、张金虎、肖争光、张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争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