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与罗班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罗班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519号原告: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国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4MA6KMGXY8H。经营者:杜国良,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俸旺仙(系杜国良之妻),女,1985年9月23日生,傣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班策,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原告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诉被告罗班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伞国良摩托车商店负担。审判员 王智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