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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代详清与张东风、李艳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祥清,张东风,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代祥清,男。被执行人张东风,男。被执行人李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祥清与被执行人张东风、李艳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祥清与被执行人张东风、李艳于2017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东风、李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祥清货款89842元,2017年8月31日之前支付5842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1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1575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5750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575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750元。被执行人张东风于2017年8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祥清5842元后,申请执行人代祥清于2017年8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0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