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启荣、程冬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荣,程冬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4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启荣,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程冬延,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吴启荣、程冬延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824刑初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启荣应缴纳罚金200000元。被执行人程冬延应缴纳罚金1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吴启荣将所欠罚金全部交清。被执行人程冬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其妻与其共有的闽F×××××号大众牌小车一部已被我院拍卖,所得款扣除共有部分,用于归还被执行人程冬延所欠罚金,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