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创新装璜有限公司一部与被告魏光辉、被告刘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创新装璜有限公司一部,魏光辉,刘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218号原告阳泉市创新装璜有限公司一部。负责人郭学礼,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富荣,阳泉市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闯创,男,该公司业务经理,现住阳泉市。被告魏光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刘红,女,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创新装璜有限公司一部与被告魏光辉、被告刘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创新装璜有限公司一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