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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南江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3行初48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传军,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任局长。第三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南江村法定代表人宋文学,任主任。原告宋某某因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南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第三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南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第三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南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第三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南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李玉宝审 判 员  王忠龙人民陪审员  刘桂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宫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