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宽民、张美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民,张美琴,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4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宽民,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张美琴,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9265-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胡桥村长平路9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宽民、张美琴、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刘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英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070000元、利息530000元,两项费用合计1600000元;二、被告张美琴、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宽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690元,两项费用合计19890元,由被告刘宽民、张美琴、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宽民、张美琴、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本院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32×××0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给付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执行,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宽民名下有苏B×××××汽车一辆,该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2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绮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