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荣长妹与罗远福、江金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长妹,罗远福,江金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829号原告:陈荣长妹,女,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荣昌,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远福,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江金钱,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陈荣长妹与被告罗远福、江金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长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荣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远福、江金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荣长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罗远福、江金钱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和代理费700元由罗远福、江金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0日,罗远福向陈荣长妹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7年6月1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约定逾期还需承担因主张债权所需的律师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费等,并出具借条一张和收条一张。借款后罗远福未按期还款,江金钱系罗远福的妻子,上述债务系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江金钱应对罗远福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陈荣长妹诉来本院,请求如诉判准。罗远福、江金钱未作答辩和提供证据。陈荣长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借条和收条各一张,证明罗远福向陈荣长妹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7年6月1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约定逾期还需承担因主张债权所需的律师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费等的事实;2、长汀县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处理表,证明罗远福和江金钱系夫妻关系;3、委托合同和收费票据各一份,证明陈荣长妹为主张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出代理费700元。本院认为,陈荣长妹所举证据1中的利息约定2%是陈荣长妹事后填写的,不予采信,其余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3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远福和江金钱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30日,罗远福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荣长妹借款10,000元,陈荣长妹支付借款后,罗远福分别填写了借条和收条,借条约定借期自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18日止,还约定逾期出借人可随时提起诉讼,借款人还需承担因主张债权所需的律师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费、交通费等。借款后,罗远福未按期还款,陈荣长妹多次催要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陈荣长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荣昌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远福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荣长妹借款,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和收条为据,该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因借条上的利息“2%”的数字是事后填写的,罗远福填写借条的时候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对陈荣长妹要求罗远福、江金钱支付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罗远福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陈荣长妹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罗远福和江金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其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罗远福和江金钱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陈荣长妹要求罗远福、江金钱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约定逾期还款借款人还需承担出借人因主张债权所需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费,故对陈荣长妹要求罗远福、江金钱支付因主张债权所需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费7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罗远福、江金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罗远福、江金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荣长妹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罗远福、江金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荣长妹因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700元。三、驳回陈荣长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罗远福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罗远福、江金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连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