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熊小能诉夏小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能,夏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熊小能,男。被执行人:夏小青,男。本院在执行熊小能与夏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夏小青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员 徐资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