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红梅、永丰县恩江镇今日商贸服装店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梅,永丰县恩江镇今日商贸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曾红梅,女,1982年11月2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永丰县恩江镇今日商贸服装店,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周云,系法人代表。曾红梅申请执行永丰县恩江镇今日商贸服装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养老保险争议一案,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字[2015]第54-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现查明,2016年8月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8民特9号裁定,裁定撤销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5]第54-2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15]第5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