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方玉荣与赵安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玉荣,赵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方玉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安定(静),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5月21日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安定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玉荣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安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方玉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08)临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