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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陆新现与章云新、包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现,章云新,包筱娟,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3764号原告:陆新现,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兰溪市。被告:章云新,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兰溪市。被告:包筱娟,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兰溪市。被告:刘红,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兰溪市。原告陆新现诉被告章云新、包筱娟、刘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新现,被告章云新、包筱娟、刘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新现诉请:1、判令被告章云新、包筱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54000元(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5年10月28日暂算至2016年10月28日,以后利息仍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红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章云新经被告刘红介绍认识原告,被告章云新于2014年3月7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一年到期后被告章云新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于2015年7月10日归还,月息1.5分。该借款由被告刘红提供担保。利息已付至2015年10月27日。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归还。被告包筱娟和被告章云新是夫妻关系,应承担还款责��。被告章云新自认,30万元钱借来用在工地上了,现在工程款没有收回来,资金周转比较困难,利息是月息1.5分;并辩称2016年底付过2万元,上个月付过1.5万元。被告包筱娟辩称,我老公去年5月16日出去打工就和我分居了,我们关系一直不好,借钱的事我也不知道。被告刘红自认,借款是事实,利息是月息1.5分,担保是自愿的。本院认为,原告陆新现主张的借款数额、期限、利息及担保等事实,得到借款人章云新和保证人刘红当庭认可,被告包筱娟亦未提出异议,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云新辩称先后付过3.5万元的事实,得到原告陆新现的认可,并已被抵作2015年10月27日之前的利息,本院亦予认定。被告章云新、包筱娟于199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包筱娟辩称与老公分居、关系一直不好、借钱的事不知道等,意欲推卸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云新、包筱娟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新现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计3305元,保全费2290元,合计5595元,由被告章云新、包筱娟、刘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靓·?PAGE?-4-?··?PAGE?-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