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恢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斌、陈一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陈一福,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恢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陈一福,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梁杰,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陈一福、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一福、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陈一福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1号明湖大厦A座1303号房屋进行拍卖,但二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意愿,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桂0102执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1944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斌抵债。但被执行人陈一福不同意以房抵债,请求撤销抵债裁定及变卖该房,申请人李斌鉴于该房由现在的办公用房恢复为生活用房费时费力费钱,而同意陈一福关于撤销抵债及变卖该房的意见,并请求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要求撤销以房抵债,申请人亦以予以同意,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维护社会稳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执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中审判员 李永利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