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冉玉金与周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玉金,周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85号之一被执行人:冉玉金,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凤兰,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由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的李英育与冉玉金、周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冉玉金银行存款8850元(其中诉讼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