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熊建红与贺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476号熊建红、贺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建红与被执行人贺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熊建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友给付执行款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垫付的诉讼费1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友已向申请执行人熊建红给付了执行款1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付的诉讼费112元,申请执行人熊建红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审判员 杨志辉书记员 秦应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