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张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顺军,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胡顺军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333.34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