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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素蓉与李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素蓉,李承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686号原告:肖素蓉,女,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青神县号。被告:李承东,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青神县组。本院在审理肖素蓉与李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素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素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肖素蓉负担。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