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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与王怀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王怀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015号原告: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扎营港。主要负责人:张继华,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军,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与被告王怀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蕲春县蕲州扎营港磬发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张卫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