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天明与曹义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天明,曹义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39号申请人梁天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曹义尹,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梁天明申请执行曹义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67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两次“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梁天明申请执行曹义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渝0111执1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国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