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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家华与被执行人何家民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华,何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何家华,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大同市城区清远南街金港丽城。被执行人:何家民,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湖东电力机务段工人,住大同市新华北街。本院在执行何家华与被执行人何家民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何家民履行归还借款共215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22元,共计23472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家民名下的存款234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