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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葛乃兵、冯新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葛乃兵,冯新红,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070号原告:李向阳,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葛乃兵,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新红,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俞兵,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向阳与被告葛乃兵、冯新红、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向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向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峰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