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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章维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章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村端头公寓A座1005室,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高剑峰。被执行人章维芳,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章维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毛志坚执行员  金子丰执行员  刘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惠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