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县芯、查毕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县芯,查毕贤,朱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76号被执行人杜县芯,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汉族。被执行人查毕贤,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水族。被执行人朱松青,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汉族。被执行人杜县芯等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0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杜县芯罚金17000元、查毕贤罚金15000元、朱松青罚金10000元,并将三人违法所得2030元退赔给被害人,但被执行人杜县芯等均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2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