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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海峰与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峰,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峰,男,197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哈玉玲,女,197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大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峰与哈玉玲(2017)宁0381民初9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