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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王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王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405号原告:陈和平,男,生于1959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均,男,生于1982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王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和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并交纳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瀚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