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王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王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405号原告:陈和平,男,生于1959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均,男,生于1982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王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和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并交纳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瀚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