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铠伦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铠伦,韩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王铠伦,男,198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韩宏庆,男,1989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津南区。王铠伦申请执行韩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铠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宏庆给付借款30000元及诉讼费275元,共计302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韩宏庆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宏庆名下银行存款29068.18元予以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宏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铠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韩宏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铠伦申请执行的30275元,已执行29068.18元,剩余1206.8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王铠伦确认,被执行人韩宏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铠伦发现被执行人韩宏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