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美琴与孟惠丽、张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琴,孟惠丽,张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异50号案外人:赵留喜,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现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陈美琴,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孟惠丽,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军杰,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在本院执行陈美琴与孟惠丽、张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留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赵留喜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赵留喜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留喜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韩和平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岩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