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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李祥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李祥德,智兰芹,潍坊长天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建生,经理。被执行人:李祥德,男,生于1971年12月8日,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智兰芹,女,生于1972年11月22日,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潍坊长天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李祥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祥德、智兰芹、潍坊长天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2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