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李祥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李祥德,智兰芹,潍坊长天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建生,经理。被执行人:李祥德,男,生于1971年12月8日,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智兰芹,女,生于1972年11月22日,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潍坊长天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李祥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祥德、智兰芹、潍坊长天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2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