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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屈洪波、蔡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屈洪波,蔡剑,王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94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1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205688-8。主要负责人:郭正晓,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江,该公司员工。被告:屈洪波,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蔡剑,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被告:王伟,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屈洪波、蔡剑、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38元,减半收取计32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庆增人民陪审员  洪方海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