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923号原告:刘某1,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生,住。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住。被告:余某1,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住。法定代理人:余某2,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生,住。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与被告余某1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2月23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2005年7月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存款、财产、债权及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1与被告余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