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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士会与商光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会,商光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413号原告:刘士会,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国,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光兵,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刘士会诉被告商光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刘士会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