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士会与商光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会,商光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413号原告:刘士会,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国,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光兵,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刘士会诉被告商光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刘士会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