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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0840卞德兴与赵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德兴,赵法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840号原告:卞德兴,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赵法良,男,194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卞德兴与被告赵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卞德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卞德兴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卞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卞德兴已预交),由卞德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