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连杰与杨国际、承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杰,杨国际,承大林,王树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2873号原告:李连杰,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际,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生,住商水县。被告:承大林,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树奎,男,汉族,1979年1月9日生,住商水县。原告李连杰与被告杨国际、赵辉、承大林、王树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赵辉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际、承大林、王树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连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国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2、被告承大林、王树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被告以扩大养殖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一次性将借款本息归还出借人,如不能按时归还,每逾期归还一日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万元,赵辉、承大林、王树奎作为担保人,当天签订借款协议,之后原告将10万元转账给被告杨国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被告杨国际、承大林、王树奎未答辩。原告李连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1张、转账凭证1张、收据1张、被告杨国际、王树奎、承大林及赵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杨国际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的逾期违约金3万元,赵辉、承大林、王树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杨国际、承大林、王树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原告李连杰与被告杨国际、承大林、王树奎等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人杨国际向出借人李连杰借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用于扩大养殖,借款期限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借款到期,借款人一次性将借款本息归还出借人。如不能按时归还,每逾期归还一日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万元。如超过三天仍未归还,由担保人替其归还全部本金及违约金。备注:由此协议引发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一并承担”。原告李连杰在该借款协议的“出借人签字”栏签名并加按指印,被告杨国际在该借款协议的“借款人签字”栏签名并加按指印且注明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承大林、王树奎等人分别在“担保人签字”栏签名并加按指印且注明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当天,被告杨国际向原告李连杰出具了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收据,担保人承大林等人在该收据的“担保人签字”栏签名并加按指印,2017年4月12日,原告李连杰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杨国际汇款人民币10万元。后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还此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杨国际借原告款10万元后应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及时偿还,其未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原、被告双方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如超过三天仍未归还,由担保人替其归还全部本金及违约金”,应视为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诉请被告杨国际、承大林、王树奎对上述被告杨国际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连杰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李连杰计付违约金;二、被告承大林、王树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杨国际所负债务向原告李连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连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国际负担,被告承大林、王树奎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天立7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孟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