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曼与张军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曼,张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375号申请执行人:吴曼,女,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张军超,男,住杞县。吴曼与张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该案与杞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军超诉孔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关联关系,张军超向本院申请,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吴曼与张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吴曼、张军超与孔得永之间的借款纠纷存在关联关系,张军超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执938号执行案件,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