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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东景雅苑项目部与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761号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东景雅苑项目部:你们与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民终113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晋040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东景雅苑项目部连带承担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70496.65元并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从2016年1月1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9834元、执行费18105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