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海英与被告蒋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英,蒋愽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161号原告:丁海英,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愽礼,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侗族。原告丁海英与被告蒋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丁海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海英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