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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海英与被告蒋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英,蒋愽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161号原告:丁海英,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愽礼,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侗族。原告丁海英与被告蒋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丁海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海英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