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汪华兵与陈瑜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兵,陈瑜,骆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118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瑜,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骆洁,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瑜、骆洁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瑜在达州市达川区(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瑜在达州市达川区x的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设定他物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