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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0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110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某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1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