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邦标与桑士坤、桑士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标,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4543号原告:刘邦标,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桑士坤,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桑士矿,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桑泽富,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邦标诉被告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显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邦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邦标诉称:2014年5月15日桑士坤向我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二分,桑士坤出具借条一张,并由桑士矿、桑泽富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桑士坤偿还我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桑士矿、桑泽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承担。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均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5月15日,桑士坤由桑士矿、桑泽富担保向刘邦标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刘邦标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桑士坤,担保证人:桑士矿、桑泽富,农历2014年5月15日。”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经刘邦标催要,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未还款,为此,刘邦标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桑士坤偿还其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桑士矿、桑泽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承担。上述事实,有刘邦标提供的身份证、桑士坤、桑士矿、桑泽富签字借条一张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刘邦标与桑士坤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故桑士坤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刘邦标要求桑士坤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刘邦标与桑士坤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刘邦标要求桑士坤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刘邦标要求桑士矿、桑泽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士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邦标借款50000元;被告桑士矿、桑泽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邦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桑士坤负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迪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