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朱东洋、巩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朱东洋,巩雪,巩士玉,赵自侠,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05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徐勤旭,职务:行长。被告:朱东洋,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巩雪,女,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巩士玉,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赵自侠,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舒继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朱东洋、巩雪、巩士玉、赵自侠、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朱东洋、巩雪、巩士玉、赵自侠、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元,财产保全费338元,合计6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