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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林岗与王俊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岗,王俊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初3265号原告:徐林岗,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住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江,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住西华县。原告徐林岗与被告王俊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岗及诉讼代理人王留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岗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俊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2500元和律师费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和春辉担保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签订有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分,合同第六条还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和诉讼费)。该债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春辉催要借款,之后和春辉下落不明,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俊江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徐林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收据、律师服务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和春辉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分,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还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同时还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后的二年。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是3000元。被告王俊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庭审质证,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原告徐林岗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1日,和春辉因生意周转经被告王俊江介绍向原告徐林岗借款,原告徐林岗作为甲方,和春辉作为乙方,被告王俊江作为丙方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内容为:“乙方因为经营需要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到期乙方一次性还清。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第二条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将借款支付给乙方。借款支付方式采用现金支付。第三条乙方如果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从甲方提供借款之日到乙方实际还款之日)外并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第四条乙方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乙方除支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外还需要一并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第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自愿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追讨该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的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给付和春辉借款50000元,和春辉在收到上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据收据一份,被告王俊江在该收据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春辉下落不明,原告徐林岗因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酿成此讼。另查明,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支出律师服务费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和春辉借原告徐林岗现金50000元,双方签订有借款担保合同,在原告徐林岗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和春辉借款50000元后,和春辉给原告出具有50000元的借款收据。被告王俊江自愿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和春辉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原告徐林岗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由被告王俊江作为连带保证人向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2500元和律师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徐林岗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林岗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被告王俊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和春辉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告王俊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