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曾志光、曾庆元、王风珠、胡兰荣与被执行人赵志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荣,曾志光,曾庆元,王风珠,赵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胡兰荣,女,1975年9月17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水果家属房。申请执行人:曾志光,男,1949年9月20日生,满族,退休教师,住辽宁省北镇市客运小区四号楼。申请执行人:曾庆元,男,2001年1月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水果家属房。申请执行人:王风珠,女,1948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客运小区四号楼。被执行人:赵志,男,1974年5月17日生,满族,教师,住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南西环路号18-1-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志光、曾庆元、王风珠、胡兰荣与被执行人赵志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