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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长流与肖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流,肖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484号原告:罗长流,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杰,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罗长流与被告肖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长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