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家海、高家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家海,高家友,高家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14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1-1。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运,男。被告:高家海,男。被告:高家友,男。被告:高家同,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家海、高家友、高家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