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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梁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梁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559号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号越州人家。法定代表人:杨春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梁生,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梁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有关权利主体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坤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