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宏波申请执行绵阳市清清水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波,绵阳市清清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杨宏波被执行人绵阳市清清水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游劳人仲案(2017)1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清清水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清清水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4293元(执行费1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